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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暑期兼职,不料债务上门

  
近日,广州市民小曾(化名)向本报反映,八月上旬他曾在番禺区南村镇一处手机店应聘兼职暑期工。不料零花钱没赚到,自己反背上了三千多元的债。  
小曾说,自己通过面试后被告知必须先买一部手机,随后他签下了一份3000元的分期贷合同。但是在拿到手机后,他却发现手机与贷款合同上写的不符,实际的薪水也与招聘时说的不一致,于是马上辞职,但是剩下的贷款需要继续偿还。  
免费赠手机变贷款购买  
家住白云的小曾(化名)在读大学,暑假回家后他跟同学一起找兼职。7月28日,番禺的一家名为“时昂通”的手机店联系上了他,对方称是移动加盟店,提出的“底薪3500+提成并且包食宿”的待遇很吸引他,于是便约定了第二天过去面试。  
7月29日上午,小曾前往了位于南村镇南山大道的店面。小曾说,在确认了薪资和工作内容后,店长告知小曾第二天便可以来上班。同时店长提出公司正在做活动,可以免费送他一部工作手机作为入职福利,前提是先用小曾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来查询“社会信用”。  
店长将小曾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输入电脑查验。“我也不知道查验了什么。”小曾说,“然后店长就改口了,说要我先买下来,签一份分期贷款合同。”  
小曾心生疑虑。但这时店长告诉小曾,这款手机是工作的必需品。而且一款4300元的“华为P20”手机,店里会垫付1400元,小曾只需要贷3000元,工作满三个月后,之前垫付的费用可以一起还给他。  
一心想尽早兼职的小曾只好下载了店长指示的APP,签下了一份12期偿还的贷款,从店里买下了“华为P20”。但是小曾拿到手机后发现,这并不是华为P20,而是一台质量低劣的二手山寨平板电脑,小曾按照型号上网查询,售价只有一千多元。此外,在入职的第二天店长便告诉小曾,销售的底薪实际只有1000元,3500元是算上了销售提成的收入。  
这时候小曾感觉自己中了圈套,只干了两天便赶忙离职。这时店长告诉他,离职后分期贷款只能他自己负担。  
“因为贷款合同的确是自己签下的,只能怪自己不够谨慎。”小曾表示,在他兼职工作期间,手机店也拒绝和他签订任何形式的用工协议或是合同,没有确凿的证据,维权比较困难。  
贷款买到的手机货不对板  
记者来到了小曾描述的手机店,“时昂通”位于南村镇的一处商业区,对面是一家大型商场,人流量较大,并且周边环境嘈杂。此外记者注意到这里手机店扎堆,两三百米内就有四家。  
记者看到店前还竖立着招聘广告,招聘广告上标明待遇“底薪3500元”。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了一位陈姓的店长,他表示购买手机单纯是辞职员工“贪便宜”的行为,并不存在强制购买的说法。“通过分期购买的方式价格会低。”然而当记者问及小曾通过贷款买到的手机货不对板的问题时,店长没有明确回应。  
此外,“时昂通”自称是移动加盟店,根据工商局网站的公开信息,“时昂通”经营项目中并没有“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记者随后向移动相关工作人员核实,在告知营业厅的具体位置和店名后,工作人员明确向记者表示这家店既不是营业厅,同时也不是移动的加盟店,不存在任何的移动业务代理权限。  
律师说法:  
入职前强制买手机是变相收费属违法  
在入职之前,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小曾先买手机?手机货不对板后小曾又如何维权?为此记者询问了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俊杰,他认为,如果入职之前强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实,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看作是用人单位变相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而对于网贷购买的手机与实际拿到手的手机不符,孙俊杰认为,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申诉退一赔三,小曾可寻求工商部门的保护。  
对于店长称从不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的做法,孙律师提醒,应聘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确保自身的权益。
发布时间:2021-01-04 关注: